法制網記者丁國鋒 通訊員許雪峰 王峰
  6月19日下午3時,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內座無虛席,上訴人東台市東台鎮四季輝煌沐浴廣場訴東台市環境保護局環境行政許可一案正在這裡公開開庭審理。與以往不同的是,敲響法槌、擔任該案審判長的,是鹽城中院“一把手”院長徐軍。
  該案是一起典型的環保類民生案件,原審原告夏某、高某、包某、嚴某分別為一小區住戶,其住宅位於第三人沐浴廣場樓上。四原告認為,沐浴廣場的浴池、噪音設備間、水泵房等位於自家主卧室的正下方,投入運營後所產生的潮濕及熱、噪聲污染等,不能排除對他們的生活造成重大影響的可能,被告環保局在作出該洗浴服務項目環境影響報告審批意見前,應當告知原告享有聽證的權利。在召開座談會、論證會,在未徵詢包括原告在內公眾意見的情況下,即作出審批意見,違反了法定程序,依法應予撤銷。一審法院經審理後,依法判決撤銷了環保局的審批意見。第三人沐浴廣場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庭審過程中,徐軍和其他合議庭成員一道,在認真聽取了各方當事人陳述二審訴辯意見的基礎上,歸納提煉出上訴人是否具備上訴人主體資格、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是否正確、一審法院司法程序是否正當等三個爭議焦點。圍繞上述爭議焦點,經過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總結陳述、合議庭合議等環節,合議庭依法當庭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庭審結束前,徐軍還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對當事人進行了法律風險提示:“行政機關必須嚴格依法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確保每一個具體行政行為都有足夠的法律依據,在適用內部規章時尤其要考慮其是否與法律法規相衝突;沐浴廣場投入資金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時,要充分評估自己的經營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可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盡最大可能避免法律風險。本案的審理過程對大家也是一次教育的過程,每一個社會成員都應當依法辦事,依靠法律規定規範自身行為,只有這樣,才能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  (原標題:鹽城中院院長親審環境保護“民告官”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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