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聽時間:16日上午9:3新成屋0-11:30下午1:30-3:30
  在線律師:馬羽華(江蘇寧聯律師事務支票貼現所律師)
  李女士:2013年4月份,我去單位討要工資,因單位把我的工資無故扣了一些,在與值班經理髮生口頭爭執的過程中,被值班經理打傷,導致我嚴重受傷,傷情鑒定結果構成輕傷,值班經理是老闆家親戚,只有1usb7歲多,沒有賠償能力,老闆也不願意賠償,請問我怎麼維護自己的權益?
  馬律師:你可以將值班經理和單位列為共同被告起訴到法院。值班經理的打人行為是否是職務行為,需要起訴seo到法院進一步調查來界定,一旦打人行為確定為職務行為,那麼單位承擔責任就是在所難免了,打人的值班經理就輕傷結果已經涉嫌刑事犯罪,是一種故意傷害的行為,不僅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判斷某人行為是否是職務行為,一般以下列因素來考量:1、行為是否是特定主體所為,即有雇佣或勞動關係的工作人員。2、行為的實施是否在特定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區域內;如果工作人員的行為是在單位授權的服務或活動msata期間發生,應被認為是職務行為。總之其行為實施要與單位工作有內在的牽連。3、行為的內容是否是履行職責或工作需要;即是否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繫。4、行為是否是為了增加雇主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和《侵權責任法》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12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接聽《律師在你身邊》熱線(025)96096-1-1的是江蘇潤商律師事務所的崔武律師。  (原標題:執行職務時打傷人 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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